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王英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憲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820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王英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憲光為被上訴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憲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