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哲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蔣文正律師 林美宏律師 江郁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靖夫 訴 訟代理 人 郭維翰律師 謝佳穎律師 謝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民公上 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係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 、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 亦不調查審認。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摩凱斯公司)均係從事生產、銷售手機保護殼商品之業務,所訴求之消費者相同,營銷管道亦類似,彼此間具有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4條所規範之競爭關係。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行銷販售 適用於iPhone XR、iPhone 11、iPhone 11 Pro、iPhone 11Pro Max手機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1所示之Mod NX系列手機保護殼(下稱系爭Mod NX手機殼),詎迪摩凱斯 公司陸續於108年1月、109年9月間行銷販售如附表1-1、1-2所示之手機保護殼,高度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設計,其相關之背板圖樣等配件亦有類似情事,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未能充分了解該兩品牌背後所屬公司相互關係下,實有可能誤認兩品牌間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屬被上訴人旗下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對消費者而言足以構成混淆,難以分辨其間差異。迪摩凱斯公司之高度抄襲行為,不僅攀附被上訴人公司商譽,亦係以不當競爭手段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而屬顯失公平之行為,構成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禁止行為,被上訴人得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迪摩凱斯公司與其負責人即上訴人李哲緯並應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有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侵害期間及情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100萬 元本息,尚屬適當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就原審認定其應刊登本案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案由及主文部分,未表明上訴理由;另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意旨,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均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