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雅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吳雅淑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上更一 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百祥鋼鐵有限公司(下稱百祥公司)因有融資需求,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契約書(下稱甲契約),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90萬元出售其現實存在之鐵材195噸(下稱系爭鐵材)予被上訴人,而取得融資;百祥公司同日再邀其負責人張高源、上訴人(下稱上訴人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買賣契約書(下稱乙契約),再買回系爭鐵材,約定百祥公司自109年4月30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按月分期付款7萬6,000元(總價638萬4,000元)予被上訴人,以清償融資本息,上訴人等3人並共同簽發面額638萬4,00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作為擔保,上訴人另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492-1、492-3地號土地(下以地號簡稱)設定登記共同擔保最高限額468萬元之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乙契約應屬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尚與消費借貸契約有別,上訴人復不能證明甲、乙契約係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為,二契約自屬有效。百祥公司僅於109年6月4日、16日各清償7萬6,000元,分期付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上訴人乃聲請法院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再據以聲請查封、拍賣492-1、492-3地號土地,執行法院就拍賣所得價金204萬元、409萬元,依序於109年12月14日、110年1月26日製作分配表(下分稱甲、乙),甲分配表次序2、4分配被上訴人執行費5萬6,862元、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198萬3,138元(債權原本638萬4,000元、計至109年11月19日之利息55萬9,693元,不足額496萬0,555元);乙分配表次序6、8分配被上訴人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269萬6,862元(債權原本496萬0,555元、計至110年1月4日之利息12萬5,033元,不足額238萬8,726元)、普通債權97萬7,496元(債權原本238萬8,726元,不足額141萬1,230元),均無不當。則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將乙分配表次序6分配額減為192萬2,794元(本金190萬1,046元、利息2萬1,748元)、次序8予以剔除,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