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九號 上 訴 人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鍊成 訴訟代理人 於傳鴻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林萬清 何金助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蘇 茂 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