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三號 上 訴 人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第三項駁回「 原告其餘之訴」部分,核屬上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 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袁 再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