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信商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六號 抗 告 人 信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楓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查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係以該院八十二年度全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為「聲明異議」 之標的。其「聲明異議」狀內,既未具體指陳就何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 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明異議」。且依其所述:「請撤銷原裁定……准予撤銷假 扣押之聲請」等語,其真意似在聲請撤銷原法院之上開假扣押裁定而非對於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原法院不察,遽以其「聲明異議」,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等詞,以裁定駁回 其異議,已有可議。況抗告人之真意,果係就具體之強制執行事件為聲明異議,原法 院未查明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亦非允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