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補充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0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抗告人 甲○○ 乙○○ 張周美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 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㈡字第 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乃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而言,更正假執行之裁 定,就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補充判決所為之裁判,亦屬包含在內。本件抗告人對 於原裁定駁回其就免為假執行之補充判決聲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至 原裁定正本記載得提出抗告狀,係屬誤載,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梁 松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