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奇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 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 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估價單, 主張伊送貨時,上訴人於該估價單上記載衣櫃尺寸不對、床底板乙片損壞……其餘貨 品正常等文字,足見系爭沙發、石桌等並無瑕疵等語(一審卷十八頁),經第一審法 院提示該估價單予上訴人,上訴人並不否認(一審卷四八頁),其於上訴本院後始主 張上述估價單上記載其餘貨品正常等文字為被上訴人所偽造云云,核屬新攻擊方法, 依法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鄭 三 源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