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三號 上 訴 人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杜淑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展靜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上訴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原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 要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部分,上訴人係 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洪 根 樹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熙 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