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甲○○、皇宗實業有限公司、趙寄重、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皇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寄 重 被 上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耀 右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五三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袁 再 興法官 陳 國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