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 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 付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其中超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一百三十一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係屬擴張上訴 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袁 再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