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1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清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 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者,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中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給付違約金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鄭 三 源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