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抗 告 人 邱生益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七年七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八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定有明 文。本件抗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復於原法院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將坐落 嘉義市○區○○段二六○之四號土地面積一六四二‧八八坪及其上房屋面積二一‧一 八坪交付予抗告人,惟為相對人所不同意,原法院因認抗告人提起之反訴為不合法, 乃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楊 隆 順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