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六號 附 帶上訴 人 即 被上訴 人 辰○○ 天○○ 未○○ A○○ 巳○○ 丑○○ 壬○○ 卯○○ 午○○ C○○ 黃○○ 己○○ 丙○○ 子○○ 宙○○ 庚○○ 申○○ B○○ 戊○○ 癸○○ 地○○ 寅○○ 酉○○ 戌○○ 亥○○ 玄○○ 宇○○ 辛○○ 丁○○ 乙○○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蔣封堯律師 王芳蘭 附帶被上訴人 即 上訴 人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誠吉 訴 訟代理 人 武燕琳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正喜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附帶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請求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敗訴部分提起 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