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甲○○、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五五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再 審被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九日本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 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 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 應依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王 茂 修法官 許 朝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