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四五號 聲 明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 定代理 人 陳武正 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陳武正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明 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由顏文一變更為陳武正,有董監事聯席會議 紀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由陳武正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顏文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經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