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錦豐楊鼎章吳麗女顏南全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

上訴人
威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被上訴人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依據被上訴人提出之出送貨單影本十九紙、發票影本十一紙、明細表一紙、上訴人收票狀況明細一紙、餘額扣抵明細影本二紙、存證信函影本一件等文件,及證人李志勇、張秀美之證詞,認定訴外人黃鴻倫僅與上訴人約定自負盈虧而已,並未脫離上訴人而獨立為營業個體,黃鴻倫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仍以上訴人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訂貨,被上訴人亦送貨至上訴人公司,是黃鴻倫係代表上訴人公司向被上訴人訂購貨品,並說明黃鴻倫證詞不可採之理由,及上訴人其餘陳述及舉證,不影響原審判斷之結果,因而判令被上訴人應負給付貨款之責,其認定事實,核無違背法令之可言,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