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右聲請人與張李秀鳳、乙○○、陳黃錦絲、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盧峰海為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許 朝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