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甲○○、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李 師 榮律師 被 上 訴 人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並擴張 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下同 )二百九十六萬七千八百六十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 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原審將其中逾九十八萬二千二百三十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 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故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部分為一百九十八萬五千六 百三十元本息。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為二百零七萬五千六百 三十元本息,其中逾一百九十八萬五千六百三十元本息部分,乃屬擴張之聲明,自非 合法。至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李 彥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