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興泉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 上 訴 人 興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繼順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卓忠三律師 上 訴 人 竣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明安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復宏律師 被 上 訴 人 德商‧德慕納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Daimler Chrysler Akti- engese 法 定代理 人 沃夫剛‧包 麥克‧傑克比 被 上 訴 人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 法 定代理 人 約瑟夫‧迪 顧德倫‧理特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高進福律師 高涌誠律師 陳幼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興泉有限公司、賴繼順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竣 成貿易有限公司、連明安連帶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德商‧德慕納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程序中依序變更為沃夫剛‧包德、麥克‧傑克比或約瑟夫‧迪 爾契爾、顧德倫‧理特,茲據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次按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 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 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 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