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 上 訴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梁 樾 被 上訴 人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元 被 上訴 人 甲○○即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勞上更㈠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則未受下級法院判決之當事人 ,自無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查本件上訴人乙○係本件第一審備位之訴部分之原告, 惟此部分未經第一審及原審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其竟對原判決提 起上訴,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