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 再 審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律師 再 審被 告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木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 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台 上字第一四二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三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 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曾 煌 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