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 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 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 期間六日,算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四 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國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