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 明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源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右聲明人因與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盛沺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聲明人之法定代 理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由陳茂炮變更為陳盛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稽, 自應由陳盛沺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陳茂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