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豪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林之嵐律師 朱百強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姓名所載楊柏豪應更正為楊伯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