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戊○○、書林出版有限公司、蘇正隆、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張 國 清律師 上 訴 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黃 淑 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正 隆 被 上訴 人 甲 ○ ○ 己 ○ ○ 庚 ○ 丁○○○ 丙 ○ ○ 右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