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月潭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 字第三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