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0九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 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 例、解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 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 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原審係以:上訴人為被 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移轉民營前受雇服務於船舶之人員,被上訴人移 轉民營時,上訴人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辦理離職。當時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所屬海員,關於海員之退休及退休金給與,八十八年修正前海商法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設有特別規定,該規定屬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 ,上訴人離職金之給與,自應適用當時有效施行之海商法規定核算之。被上訴人既已 依海商法規定給付離職金,自無短付情事等詞,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之上 訴理由,僅謂被上訴人陸上員工領取離職金,係以每月全部薪給計算,海、陸員工待 遇有別,原審未予斟酌,理由不備云云,對於原判決上開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則未據敘明;且 上訴人因屬海員,而適用海商法之規定,與被上訴人其他員工之離職金,如何核算無 涉,原審對此自無須審酌。又原審已說明依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六月寄發與上訴人之 年資結算單,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承諾以薪資總額百分之百給付離職金,上訴人不得依 該結算單,請求給付;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未就離職給付契約(指年資結算單) 內容為判斷,而以海商法或勞動基準法等論斷之,係訴外裁判」之情形。本件顯無訴 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合於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