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六號 抗 告 人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 停止,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不得續行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院及當事人亦不得為關於本 案之訴訟行為。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後,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九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裁定准予 重整,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家振並被選派為重整人,有該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依首 開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於重整裁定後當然停止,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 行為。原法院未停止訴訟程序,竟以抗告人未補正第二審上訴理由書,認抗告人之第 二審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