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五四號 再 抗告 人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 代 理 人 陳貴德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債權人乙○○○與債務人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六一一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 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許 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上開規定於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乙○○○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 台北地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0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法院就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七日製作之分配表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台北地院以相對人對於再抗告人 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尚未終結為由,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北院錦九十執酉字 第一00二0號函駁回其聲請,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執行法院於九十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次製作分配表,相對人雖聲明異議,並對於再抗告人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惟執行法院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重新製作分配表,將再抗告人之債權 剔除,第一次之分配表既失其效力,則無論相對人就該次分配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 之審理結果如何,均與本件分配無關。執行法院以該分配表異議之訴尚未終結為由, 駁回相對人就無異議債權先為分配之聲請,即有未洽等詞,裁定將台北地院之裁定廢 棄,發回該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按原法院係以執行法院忽視上述分配表異議之訴所 爭執之分配表,已失其效力,未依更正後之分配表處理為由,廢棄台北地院之裁定, 此與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聲明異議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是否以執行法院踐行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規 定之程序為前提等問題無關;尤無所謂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陳 碧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