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 途期間六日,算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五月十五 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