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0七號 聲 明人 即 被 上訴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生 送達代 上 訴 人 庚○○ 己○○ 丁○○ 甲○○ 丙○○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律師 鄭銘仁律師 右上訴人因與合併前之被上訴人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 二一號),提起一部上訴,經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後,合併 後存續之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為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合併前之協和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為被上訴人所合 併,茲合併後存續之被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財政部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函為證,揆諸首揭說明,應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