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弘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一號),聲請人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