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號上 訴 人 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3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耀星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即張 號 訴 訟代理 人 陳石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認定被上訴人受上訴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泰公司)員工之指示,載送鋼桁架至該公司之倉庫,並以該倉庫內未經檢驗合格,且吊鉤或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裝置之天車型起重機卸載,致鋼桁架墜落,砸中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受有重傷等事實,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說明其得心證之理由者,泛謂其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現行條文同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業務,包括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凡行為之外觀,足以認為係執行業務,或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相當牽連關係者,均屬之。原審謂上訴人乙○○為九泰公司負責人,對於該公司所有設備、工作場所負有維護之責任,九泰公司管理使用之天車型起重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乙○○應依上開公司法規定,與九泰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不違背法令;且上開認定與九泰公司內部實際如何分工無關,是原審對於九泰公司組織架構、人事管理規則等未予審究,亦難謂其理由不備,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