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上 訴 人 甲○○ 號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後,就薪資部分擴張請求給付利息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請求之薪資金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顯有擴張聲明之情形,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