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力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