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0號再 抗告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五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相對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供擔保後撤銷處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網公司)、丙○○、甲○○、乙○○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該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智裁全字第四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部分相對人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惟准其供擔保後撤銷處分,係以: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亦為同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所明定。查再抗告人錄製系爭錄音著作,其目的在於出售以獲利,其因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均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飛行網公司提供Kuro網站,供其會員下載再抗告人之錄音著作,再抗告人將受到何種損害,雖不易精確計算,惟再抗告人就其錄音著作與其他網路上音樂服務業者約定之授權金額,應能合理反映再抗告人及網路上音樂服務業者彼此合理利潤,自得以之估算其損失。審酌再抗告人與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約定再抗告人收取授權金之方式、飛行網公司之會員約有四十萬人,每會員每月應繳新台幣(以下同)九十九元,包含本件錄音著作在內之非熱門歌曲約二六二五首,佔平台流量百分之二,再抗告人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發公司)主張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為五○八首,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律公司)八二首,本案訴訟審結預估須時三年六月等情,可認阿爾發公司、亞律公司因撤銷處分所受之損害約各為二百七十九萬元、四十五萬元,爰酌定上開金額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撤銷台北地院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語,為其論據。 惟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其目的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因相對人之行為受有損害,其損害雖非不得以金錢賠償之,惟如賠以金錢並無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時,即難謂得以金錢之給付替代該項處分。本件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侵害伊著作權,聲請就該法律關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在其經營之kuro網站、 music網站或於其所設立、經營或管理之其他網站,提供系爭錄音著作之檔案資訊予他人傳輸 MP3檔案;其於原法院並陳稱「伊於本案訴訟除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將依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設定過濾字串)以排除其會員對系爭錄音著作之侵害,此特定行為之請求,亦包含對於將來侵害之防止,且考慮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於相對人下載系爭錄音著作後,損害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伊有行使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請求權之必要。而該請求權之行使,並非以金錢給付所能達其目的,蓋相對人提供擔保僅能作為事後之損害賠償,未能排除或避免系爭錄音著作現在及將來遭受侵害」等語(見原法院卷第二○五、二三八頁)。乃原法院對於再抗告人上開主張俱未審酌,以究明再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否以金錢之給付達其保全權利之目的,率以再抗告人錄製系爭錄音著作,其目的在於出售獲利為由,准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處分,自有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該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