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一號再 抗告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俊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更㈠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五年間銷售一批價值新台幣(下同)二千零九十七萬五千零十八元之沙灘車暨零件(下稱系爭貨物)至法國,並委託相對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捷公司)運送,超捷公司收受該貨物並裝船後,僅交付提單影本五張,卻遲不交付提單正本,屢經催告均不予置理,恐該公司將財產及系爭貨物隱匿及轉讓脫產,因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就相對人超捷公司及甲○○(超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財產於二千零九十七萬五千零十八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裁定,經台北地院裁定再抗告人以七百萬元或同面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於同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再抗告人供同額擔保金或將再抗告人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債權人應先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必待釋明仍有不足者,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倘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完全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查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固已提出提單、存證信函及發票影本等件釋明其對相對人有金錢請求之原因,但就相對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以脫產,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僅於聲請狀上記載:「雖迭經催告,均置之不理,恐將財產及系爭貨物搬遷隱匿及轉讓脫產」等語,核係陳明其疑慮,並非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另其提出之超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最後異動日係在本件交易前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而非交易之後超捷公司財產有驟然減少情事。又其表示:「超捷公司原為蔡登俊及其妻吳如雪設立,蔡登俊先前任職其他公司,因涉及侵占等罪嫌遭提起公訴,超捷公司於經營方面之誠信,已經啟人疑竇」、「甲○○似僅為人頭董事長,相對人準備隨時易人經營脫產以逃避法律責任」、「蔡登俊實未擔任超捷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超捷公司迄今仍以蔡登俊為副董事長而宣揚其事蹟」云云,均僅陳明其疑慮,仍非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至提出之相證一號及相證二號,亦祇釋明自由電子報曾於是日報導超捷公司副董事長蔡登俊經依侵占等罪嫌起訴,及超捷公司在其公司網業上恭賀公司蔡登俊、張宗仁通過海攬公會優良從業人員選拔之事,就本件假扣押原因則無釋明。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顯未提出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大概如是之一切證據,難謂其已盡釋明之責,相對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因以裁定改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仍執陳詞,泛以: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之移轉,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超捷公司持有提單正本,即等於擁有系爭貨物之所有權,經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恐該公司將財產及系爭貨物隱匿及轉讓脫產,其已就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完全釋明。且超捷公司登記之資本額七百五十萬元,竟為本件二千餘萬元之交易,可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詞再為抗告,惟運送人係託運貨物之直接他主占有人,託運人則為間接自主占有人,在託運人將載貨證券交付於有受領權利之人以前,託運人仍為託運貨物之所有人。再抗告人指相對人不交付提單正本,並非即係相對人將其財產隱匿或轉讓脫產。且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尚非等同其實際之財產,或公司財產有驟然減少情事。再抗告人所陳各節,仍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參照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其再為抗告,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