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