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0號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三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