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