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弘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恒昌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