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合計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清 恭 法官 陳 淑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