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一0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九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八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