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