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之 訴 訟代理 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