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 ○○○○○○○○○○ ○○○○ ○○○○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