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