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承當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興國管理學院與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他造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人承當訴訟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聲請人於興國管理學院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以上開事件之當事人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伊,並同意由伊承當訴訟為由,聲請承當該公司之訴訟,惟該事件興國管理學院之上訴因不合法,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裁定予以駁回,訴訟繫屬亦已消滅,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