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十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六 日A